Chinese Cultural Centre of Greater Toronto
Young Asian Canadian Singing Competition 2008

参赛规则及条款

(本规则及条款中文版只供参考,如与英文版有异,将以英文版为准)

  1. 本人声明及保证,本人:
    1. 为亚裔人士,
    2. 年龄介乎1425岁之间(以200828日当日岁数为准),
    3. 为加拿大公民或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的移民,
    4. 在加拿大定居,
    5. 在娱乐界没有签下任何合约,
    6. 并非“Canadian Idol”比赛的决赛入围者。
  2. 本人同意在报名时缴交加币拾圆正报名费,以便参加Young Asian Canadian Singing Competition(以下称本赛事)的华人公开选拔赛初赛活动,未付报名费者不得在华人公开选拔赛初赛期间入场歌唱或演出。
  3. 于本赛事总决赛中获得冠、亚、季军之参赛者必须同意在总决赛後的十二个月内出席安大略省加拿大亚裔文化联会(以下称主办机构)指定的任何活动及在此等活动中公开露面及演出。
  4. 本人已细阅并同意遵守本赛事之参赛规则及条款(以下称《规则及条款》),并同意主办机构有权不时修改《规则及条款》;本人接纳主办机构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参赛者不得异议。
  5. 本人在此不可撤回放弃本人在参赛过程中试音、演出、以及对本赛事作出的其他贡献的版权以及任何其他权利,并将此等版权及其他权利全部授与主办机构;主办机构有权使用任何上述贡献,并有权授权第三方使用上述贡献;上述声明在版权有效期间,并在可能情况下,于版权有效期後永远有效。
  6. 主办机构有权:
    1. 对本赛事程序或形式的任何部分作出修改、添加、或删减;
    2. 对本人在本赛事以外或进行期间的演出作出及授权作出任何录音或录像;
    3. 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制式,在本赛事以外或进行期间,收录或不收录本人的姓名、肖像、声线、个人资料、照片、或与本人访问的录音或录像。
  7. 本人同意,无论主办机构将本赛事播放、重播、或以任何形式或制式作任何其他用途,本人将没有任何应付费用、版权费、或其他代价。
  8. 主办机构概不就参加本赛事或一切相关活动期间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或损伤(不论人身伤害、侵犯私隐、诽谤、侵犯版权或其他),向本人或本人的法定代理人负上任何责任,除非由于主办机构的疏忽引致,并由具管辖权的法院因而最终判决为可追收。
  9. 主办机构有权向相联机构或任何第三者转让本人为本赛事作出的任何服务或对赛事作出的任何贡献的任何权利。
  10. 安大略省法院对参赛协议内的《规则及条款》拥有专属管辖权,任何相关事宜将按照安大略省及加拿人相关法律解释,不考虑法律冲突。
更新日期:2008/03/06